法院专版
2025-10-23 06:16   浏览人次:

发生工伤事故,总包公司能免除责任吗?
 

  姚红霞
  发生工伤后才发现公司压根没缴保险,员工将总包、分包公司告上法庭,最终能获得赔偿吗?
  案情简介
  大鼎公司作为总承包方负责开发建设“阿来花园”项目。因业务需要,大鼎公司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小盛公司施工。施工过程中,小盛公司的工人老孙,不小心发生了工伤事故,经过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老孙想走工伤保险报销的时候发现,小盛公司压根没给他交过工伤保险。这一下,住院费、康复费这些钱,老孙自己根本扛不住。没办法,老孙只能把总包和分包的两家公司都告到法院了,就想让这两家公司把他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这些费用都给赔了。(案情所涉项目、公司、人物均为化名)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分包公司作为实际施工单位,未给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总包公司未对分包公司的安全生产和用工情况尽到监督管理责任,两家公司都存在过错。员工老孙因工伤事故遭受的损失,系由总包公司未尽监督义务与分包公司未规范用工、保障安全生产共同导致。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分包公司赔偿老孙40余万元,总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提醒
  民一庭副庭长邵善宁:建设工程领域中,总承包单位并非将工程分包后即可“免责”,其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范用工负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责任。若总承包单位未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等,都有可能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施工人员在入职时应注意核查用人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要求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用工凭证,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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