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专版
2025-09-26 08:46   浏览人次:

网上发布视频谩骂他人,法院:删除视频并赔礼道歉

  孙慧敏
  有矛盾就发视频曝光”,以为网络是“情绪垃圾桶”,其实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看似“痛快”的发泄却让老王成了被告……
  案情简介
  2024年,老王与老李因工程款结算问题产生矛盾。多次沟通无果后,老李将老王的微信拉黑。眼看联系不上对方,老王越想越气,为发泄不满,他在网上发布了标题为“老李骗取工程款”的视频,视频中还夹杂着对老李的贬损性言论。不仅如此,老王还将这些视频转发到了多个上百人的微信群。
  这些内容很快在两人的同行、亲友圈中传播开来,给老李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困扰。无奈之下,老李将老王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老王、老李因工程款结算事宜发生纠纷,老王要求老李解决工程款结算问题并无过错,但老王在其要求无法实现时,在短视频平台、微信群中散播对老李不利的言论,这一行为确实影响了老李名誉。最终,法院判决老王停止发布并删除涉及老李的几则视频,同时发表致歉声明向老李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官提醒
  民一庭副庭长邵善宁: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短视频平台、微信群等社交媒体的传播力和影响力不容小觑,一言一行都可能对他人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遇到纠纷时,情绪激动可以理解,但“维权”必须守住法律底线。网络发声要以事实为依据,切勿为发泄不满而发布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若发现自身权益受损,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权,让法律成为解决矛盾的“护身符”,而非让一时冲动成为侵权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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