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遭遇燃气难题 这种“坑”千万别踩
王思
孩子上学,家长陪读,就近租房成了不少家庭的选择,可徐某夫妇却在入住后遭遇了难题……
案情简介
徐某夫妇为了方便照顾即将上高中的孩子,打算在学校附近租套房。很快,他们与房东鲁某签了《租房合同》,徐某一次性付清3年房租加押金。该房屋被房东鲁某“一分为二”隔开分别出租。因合同签订后,案涉房屋仍在装修中,且离开学还有一段时间,徐某夫妇没立刻入住。
可等到真正搬进去,徐某夫妇才发现糟心了:整套房子就一个天然气户头,他们租的“半套”根本用不了管道天然气。更让人着急的是,根据《盐城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液化气罐也不能进小区,合同里写的“厨房内有液化气灶头”彻底成了摆设,连一日三餐都做不了。
租房本就是为了能就近给孩子做饭,现在连基本生活都成问题,徐某想解除合同让鲁某退租金,但鲁某不同意退还租金。双方因租金问题引起纠纷,多次发生口角、推搡,经报警处理未果后,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鲁某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厨房内有液化气灶头”,该内容表明双方对使用液化天然气均有预期。然而,徐某一家入住后发现液化气罐无法进入案涉小区,无法使用煤气灶烧饭,给生活造成不便,因无法使用液化气与租赁合同约定内容不符、也不符合徐某陪读就近与便利的目的,徐某为小孩读书还需重新租赁房屋,本案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对徐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解除租房合同,酌情由房东鲁某退还徐某房屋租金41500元及押金3000元,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官提醒
民二庭庭长蒋晓明:正值新学期到来之际,许多家长选择租房陪读,这本是家长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但是家长们在租房时也要擦亮双眼,避免发生“糟心事”。《盐城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不得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进行规定。看似小小的“燃气问题”,既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生活便利,更连着公共安全的“大底线”。法官提醒,不管是房东还是租客,多一份细心核查、多一份明确约定,才能守住生活的便利与安全,真正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