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专版
2025-09-22 08:40   浏览人次:

开公司缺注册资金“过个桥”没事吗?小心背上巨额债务

  王思
  公司注册资金不够怎么办,找人“垫资”注册再转回,轻松又省事?但老王和老李没料到,120万元的“过桥资金”,多年后竟让他们背上巨额债务……
  案情简介
  2012年,老王和老李商量共同注册A公司,注册资本为120万元,其中老王出资72万元,老李出资48万元。但两人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便找到中介帮忙“垫资”。中介当天就向A公司账户分别转账72万元、48万元,替老王和老李垫付了出资款。三天后,老王和老李又将这120万元从A公司账户全部转回给了中介——这波“过桥资金”操作,“完美”解决了资金问题。
  2017年,老王和老李将A公司股权全部对外转让,想着从此和这家公司“彻底脱钩”。然而,2019年,A公司的后续经营者与连云港某公司产生工程款纠纷,经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判决A公司向连云港某公司支付工程款96万余元。经强制执行,发现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无奈之下,连云港某公司将老王和老李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老王72万元、老李48万元),对A公司不能清偿的96万余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两人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老王和老李的出资款由中介垫付,且在A公司成立后就全额转回,明显属于“过桥资金”,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属于典型的抽逃出资行为。尽管本案债务发生时两人已转让股权,法定代表人也已变更,但抽逃出资的行为发生在其持股期间,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老王和老李在各自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A公司不能清偿连云港某公司的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老王和老李对对方的责任互负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法官提醒
  民二庭庭长蒋晓明: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石”,也是股东对公司的法定义务。现实中,一些人误以为“注册资本只是走个形式”“垫资后转走没事”,殊不知“过桥资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都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企业经营需诚信为本,注册资本不是“数字游戏”,股权转让也不等于责任“清零”,股东唯有守住“出资真实、资本充实”的底线,才能避免“多年后突然背上巨额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如果发现企业或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也可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扫一扫,手机分享